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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网络][日期:2022年03月23日][点击量:1314] 【 【打印】

新闻摘要:市属国有企业党委: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 2020年4月20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推行经理层

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国有企业要按市场规律对经理层进行管理,立下军令状,明确责权利,干得好就激励,干得不好就调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提出,要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有效激发企业活力,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对市属国有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概念

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二、基本原则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委在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二)落实董事会权利。依法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的聘任、业绩考核、薪酬管理等权利。

(三)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标市场、对标行业,结合企业实际科学合理确定经理层成员考核目标和薪酬标准,以业绩贡献为导向,实行经理层成员薪酬能高能低、能增能减。

(四)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经理层成员岗位目标考核,健全完善退出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三、推行范围

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经理层成员包括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经理层其他成员。

在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集团)所属二级企业全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其中公益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推行;集团所属三级及以下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由集团党委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企业实际推行。

具备条件的集团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试点。

四、工作职责、主要流程及主要内容

(一)制定方案

已建立董事会的二级企业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由二级企业董事会进行制定,二级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报集团党委负责审核把关。未建立董事会的二级企业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由集团党委负责组织制定,并指导二级企业具体实施。

制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应结合企业实际,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二级企业基本情况、背景和目的、任期制管理的主要举措、契约化管理的主要举措、监督管理的主要举措、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

方案制定后,二级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二)签订契约

与二级企业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和任期),依法依规建立契约关系。

已建立董事会的二级企业,由董事会与二级企业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和任期)。其中,经营业绩责任书一般由二级企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与经理层其他成员签订。未建立董事会的二级企业,由集团与二级企业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

1. 岗位聘任协议。一般应包括任期期限、岗位职责、权利义务、业绩目标、薪酬待遇、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等内容。

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时,企业应明确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及工作分工,合理划分权责边界;应明确经理层成员的任期期限,一般为两到三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应明确经理层成员任期期满后,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如有党组织职务,原则上应一并免去。

可以采用制定权责清单等方式,规范二级企业董事会(或集团)与二级企业经理层、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之间的权责关系。

2. 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岗位聘任协议,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基本信息;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

4)考核实施与奖惩;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突出以定量为主确定每位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

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应科学合理、具有一定挑战性,一般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业对标情况等设置。

(三)实施考核。

按照契约约定对二级企业经理层成员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开展考核,强化考核刚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一般在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已建立董事会的二级企业,由二级企业董事会实施考核。未建立董事会的二级企业,由集团实施考核。考核期末,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等,对二级企业经理层成员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反馈给经理层成员。经理层成员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向二级企业董事会(或集团)反映。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依据对经理层成员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综合评价结果等确定薪酬、决定聘任(或解聘),强化刚性兑现。

(四)薪酬管理。

按照“薪酬标准与目标高低相匹配、薪酬增减与业绩变化相一致、市场化业绩才有市场化薪酬”的原则,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参考同类行业领域等,科学合理确定二级企业经理层成员薪酬水平。

1. 薪酬结构。经理层成员薪酬结构一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

1)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

2)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原则上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

3)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

鼓励综合运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探索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不断丰富完善二级企业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结构。

2. 薪酬兑现。二级企业董事会(或集团)应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综合评价结果等确定二级企业经理层成员实际领取薪酬,合理拉开经理层成员薪酬差距。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先考核后兑现,可以结合企业实际延期支付。中长期激励收入在二级企业董事会(或集团)与二级企业经理层签订的岗位聘任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或行权。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二级企业经理层成员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在岗位聘任协议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

(五)退出管理。

集团及二级企业应加强对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如百分制低于70分),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如完成率低于70%)的。

2. 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3. 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或者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总经理得分连续两年靠后、其他经理层成员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4. 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5. 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或因其他原因,二级企业董事会(或集团)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对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理层成员,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应当及时解聘。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任期。

任期期限、最多连任届数和期限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延长。

(二)履职监督。

企业应建立健全对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的监督体系,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

(三)责任追究。

企业经理层成员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经理层成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进行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支持鼓励企业按照公私分明、尽职合规免责原则,建立健全并细化相关工作机制的主体、标准、适用情形和工作流程,形成可落实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送:市委组织部。

市国资委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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