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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协会良好的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水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保持良好的工作效率,促进协会各项管理及服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协会《章程》,秘书长及其以上职位由理事会选举,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指导单位备案。秘书长以下岗位实行聘用制,根据“因需设岗,因岗定责,因责授权,完责享利”的原则,双向选择,正式聘任员工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专项文件。

第三条 协会员工须认同协会《章程》,认同协会服务宗旨和文化理念,严格遵守协会相关制度和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约定并兑现承诺。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对内部机构和人力资源配置进行调整。为妥善处理协会工作人员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实行员工考评及奖惩制度。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为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各部室设置、部门编制和岗位设置、副秘书长及以下人员聘用、晋升考核等相关事宜。综合办公室人事部为内部人事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人力资源计划拟定、员工招募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评估与薪酬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员工招聘

第六条 严格实行员工录用审批备案制度。协会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在年初提出用人申请,填写《部门用工编制计划审批表》,经综合办公室审定报协会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对用工编制计划进行备案。

第七条 各部门人员配置数量及职位等级不得超过核定编制,特殊情况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严禁各部门擅自用工,若因此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产生其他连锁反应,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责任人赔偿相关损失,同时,视其影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职察看等处罚。

第八条 入职程序

8.1申报审批:由有编制计划的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招聘人员审批表》,报综合办公室人事部审核,并报协会领导审批;

8.2面试复试: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人事部公布招聘岗位及任职资格条件、组织公开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核,同时会同用人部门按照任职条件筛选,通过面试、笔试或测评等方式甄选,按照1:2比例推选复试候选人;由协会领导、分管人事及业务领导小组进行复试。

8.3适应期:通过复试人员与协会约定相互了解7天(工作日为5天)为适应期,并相互认可在适应期间没有工资和福利待遇(若进入了试用期,则补发);

8.4试用期:适应期满,经双方认可可以继续,应聘者(在校生除外)即开始进入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试用期工资原则上按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的80%计发(不得低于当地平均基本工资),并按试用期相关规定考核发放。

8.5正式签约:新聘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限试用,试用合格后,完善聘用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为一年一签),正式期薪酬按合同约定执行,并按正式聘用期相关规定考核发放。

第九条 试用期人员使用。用工部门须密切关注试用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若未达到要求,决定不予转正的应最迟在试用期满前3天书面提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意见。

9.1试用人员须提交材料:1寸照片2张、身份证、最终学历证明、相关技能证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或首次就业证明等,综合办公室对证件真实性进行核实。所有证件验证后复印存档,除照片原件外其他证件退还给本人。若提供证件不全的应及时出具《限期提交入职证件通知》,到期仍不提供者,不予录用。

9.2针对涉及资金、账务核算等特殊岗位,由用工部门负责人及综合办公室组成调查组开展人事背景调查,出具调查报告作为员工考查转正的必备材料。

9.3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贪污或挪用公款、侵占或窃取单位财物、玩忽职守或营私舞弊、其他违法行为以及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时,不予录用。

9.4试用期结束,协会认可应聘者工作表现、能力和品质;同时,应聘者认同协会文化理念、相关制度和待遇,协会与应聘者正式签约。

第十条 在校实习生的使用。根据工作需要,用人部门填写《增加在校实习生审批表》,报综合办公室人事部批准后可使用在校实习生。

10.1在校实习生是指在校未毕业应届毕业生;

10.2实习期限为到岗之日到正式取得毕业证书之间的时间,该期限不少于同一岗位社会人才的试用期限;

10.3在校实习生表现特别优异者,在部门人员编制空缺的情况下,在实习生取得毕业证书前一个月,由所在部门填写《应届毕业生考查意见表》,送综合办公室人事部报领导批准后纳入转正考核,在校实习生实习期限届满后即结束实习;

10.4纳入转正考核的在校实习生取得学历证书后,由用人部门填写《应届毕业生转正考核表》,可聘为协会员工;

10.5在校实习生的选拔、考查程序及标准参照社会人才程序进行。

10.6在校生在协会实习期,分别按专科(300元)、本科(500元)、研究生(800元)、博士(1000元)给予基本工作补帖。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劳动合同法》,原则上实行固定年限每年签约制。员工经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者,实行双向选择、择优聘用,可以续签合同。

第十二条 协会员工的人事档案(包括工作业绩档案)由综合办公室人事专员进行整理保管。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按工作岗位性质设置领导、管理、行政、业务、技术、辅助六种岗位,按责任大小分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管理岗位(正)、管理岗位(副)及一般职员7个职位系列。

第十四条 员工上岗必须符合任职条件,除辅助岗位外的其它岗位原则上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十五条 内部员工配置实行竞聘上岗和双向选择。根据工作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同意,调整员工岗位的,由综合办公室人事部出具《员工调动通知书》,被调整员工在一周内办理完毕工作、物资及账务核算交接手续,到新工作岗位就职。

第十六条 协会在职员工在竞聘上岗及晋升方面享有均等机会;协会在新增或补充管理人员职位时,在职一般员工内部晋升优先于外部招聘。

第十七条 岗位设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底由综合办公室人事部根据协会运行情况,提出次年部门人员编制规划和岗位设置方案;若市场形势变化,可根据需要调整、撤消、合并或新增部门。

第四章  岗位变动

第十八条 员工晋升:

18.1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综合员工年度考核情况、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提出职务晋升候选人,由秘书处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18.2职务晋升候选人具备的基本条件:符合岗位任职能力要求;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为优秀者可优先晋级;全年无违规通报,且有通报表扬的可优先晋级。

第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9.1在试用期经考核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9.2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有欺诈、隐瞒行为或提供虚假简历、学历、工作经历等情况的;

19.3员工未能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者,或仍与其他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19.4员工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工作秩序和单位形象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

19.5因员工擅离岗位、不服从工作安排、拖延工作时间、工作失职、违反操作规程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协会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甚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损害的;

19.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0.2员工合同期限内或期限届满时,工作考核不称职,不能及时跟进岗位所需的技术和专业知识要求,经培训仍不符合上岗条件或未改正错误、拒绝协会安排的力所能及的工作的;

20.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

20.4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20.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20.6协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员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应提前30日填写《辞职申请表》交所在部门,试用员工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所在部门,协会可以与员工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或劳动合同期满,协会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但员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协会通知送达的各类通知文件无法联系本人,以《劳动合同书》中员工通讯地址作为默认送达地址,凡协会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各类通知文件,视同员工本人亲自签收确认。

第二十四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应按协会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完成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员工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25.1员工自动辞职的,须填写《辞职申请书》交上级领导批准同意;

25.2协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协会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25.3员工离职须填写《工作交接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工作资料、工作任务、办公用品等交接,并签字确认。严禁离职员工以任何形式带走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相关的函电、客户名单、营销计划、方案、经济合同、经营管理方针、政策、财务资料及未经协会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资料等信息资料和劳动成果。否则,员工由此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25.4综合办公室财务部核对员工的业务借款等情况,确保无任何债权债务问题后可办理《员工离职薪资结算表》。

25.5由综合办公室制发《转移人事档案通知书》给员工本人并签字确认,并于员工离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员工不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和交接工作,私自离开岗位的(除法定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对于聘用员工在聘期未提前30天或试用员工在试用期未提前3天提出离职者,以其日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1日工资的赔偿金给协会;给协会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协会招聘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按照法定标准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时支付。员工离职或协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办理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的,该部分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 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至少保存2年。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假培训

第二十九条 协会实行标准工作日制度(周一至周五工作制),员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个小时。每周六、周日休息。员工工作时间、考勤、加班和各种请假(详见《员工考勤及请假规定》)。

第三十条 协会员工享有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社会基本保险、住院慰问、生日慰问、节日慰问、健康体检、春秋游及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员工均有参加学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协会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新聘员工培训、岗位资格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培训(详见《员工培训管理条例》)。

第六章  工作规范及考核奖惩

第三十二条 员工上下班实行指纹考勤,外出办理公务、休假、请假应严格按照《员工考勤及请假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按出差管理规定,员工出差时须填写《出差申请单》同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部门负责人出差还需指定部门临时负责人,主持部门工作。

第三十四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协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协会对员工实行工作考核(包括晋升考核、月度工作绩效/职能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制度)。

第三十五条 协会根据考核情况,对工作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留职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详见《员工考核及奖惩制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协会各项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员工,由制度监督人及时下达《纪律处分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字确认。a

第三十七条 对员工因擅离岗位、不服从工作安排、拖延工作时间、工作失职、违反操作规程等,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声誉影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重大损害的,由员工所在部门制发《纪律处分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员工若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出现重大事故或给协会造成重大影响者须自动离职,无需提前通知(因每月有通知公布);或有重大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协会实行开除制度。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自动离职或开除员工不给予工资补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协会综合办公室。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代拟,经会长办公会同意,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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